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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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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执行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双向转诊制度
(一)参保人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参保人未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签约医疗机构年度人头定额指标。
二、国有(集体)关闭(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可参照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一个年度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四、城镇职工医疗服务管理同时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0号)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规定。联网结算手续的办理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约定。
五、城镇职工异地定居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执行《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96号)中城乡居民异地定居医疗服务管理规定。
六、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慢性病人的门诊相关检查费用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城镇职工住院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病市外就医,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转诊个人负担比例规定执行。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2万元。
八、已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2013年12月31日的缴费标准缴纳,并实行6个月过渡期制度。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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